河南省安陽殷墟保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殷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殷墟是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殷墟保護管理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殷墟保護管理的指導。
第三條 殷墟所在地安陽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殷墟的保護和管理,將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殷墟保護計劃,納入安陽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總體規劃。
第四條 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殷墟的保護管理。殷墟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殷墟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 安陽市公安、土地、林業、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工商管理、旅游、城市管理、水利等有關部門,以及殷墟所在地的區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殷墟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保護殷墟,并有權舉報和起訴破壞殷墟的行為。
參觀、參觀、考察或者在殷墟保護范圍內開展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七條 殷墟的保護范圍分為重點保護范圍和一般保護范圍。具體范圍的劃定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安陽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殷墟重點保護標志和邊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第九條 在殷墟的重點保護范圍內,重點文物遺址被劃分為特殊保護區。特殊保護區包括陵墓遺址、宮殿寺廟遺址和后崗三層遺址。在特殊保護區內,不得建造與殷墟保護無關的建筑物不得建造。安陽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保護范圍和一般保護范圍內開展工程建設、挖坑、鉆井等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動,必須經殷墟文物保護管理機構事先同意,并依法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十條 殷墟保護規劃必須堅持不在殷墟保護范圍內安排大中型基礎設施建設、生產建設項目、嚴格控制村鎮發展規模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制定的殷墟保護規劃。
殷墟保護范圍內批準的建設項目,必須提前進行文物鉆探和考古發掘,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確認無文物埋藏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條 殷墟保護范圍內的文物調查、勘探、考古發掘,應當向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逐級辦理審批手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直接向國家文物局申請的科研項目,經批準后應當向河南省、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在殷墟保護范圍內從事文物考古勘探發掘的機構和單位,應當及時向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勘探發掘、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移交當地文物收藏單位收藏;需要作為標本的,應當報國家或者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安陽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做好殷墟保護范圍內的綠化工作,加強對環河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維護環河兩岸的自然環境風貌。
第十四條 殷墟保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執行環境衛生責任制,做好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 在殷墟保護范圍內拍攝涉及文物的電影、電視劇(電影)、專業視頻或專業攝影的,應當依法取得批準文件,并在文物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六條 下列行為禁止在殷墟保護范圍內:
(一)在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區域吸煙;
(二)在景物及保護設施上涂裝、雕刻、張貼、攀爬;
(三)非法傾倒、堆放垃圾、排放污水;
(四)在有禁止拍攝標志的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五)損壞保護設施;
(六)其他損害文物、景物的行為。
第十七條 資金來源:
(一)國家、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專項撥款;
(二)市財政預算;
(三)營業收入;
(四)捐贈等合法收入。
殷墟的保護、維護資金和資金應當專用,嚴格管理,使用情況應當由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十八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安陽市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殷墟保護和科研有重要發明創造或其他重要貢獻;
(二)在殷墟保護、管理、安全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三)殷墟環境治理成績顯著;
(四)長期從事殷墟保護管理工作成績顯著。
第十九條 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劃行政管理部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二十條 擅自移動或者損壞殷墟保護標志或者邊界樁的,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安陽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賠償損失,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1年10月10日起生效。